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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论居延汉简“主官”称谓——兼谈汉代“掾”、“史”称谓之关系

专辑

中国中古的河西走廊


摘要:居延汉简中“主官令史”、“主官掾”、“主官”等称谓的含义基本相同,它们是候官中负主要文书责任的令史。从佐助鄣候管理部门角度来说,其可称“掾”或“主官”,从级别来说则属于“令史”。在候官中“主官令史”可简称为“掾”,两个称谓的互用,也说明西汉时“掾”只是各种“史”中的主导者,而非高于令史或卒史的级别称谓。这为传世文献中“掾”、“史”称谓复杂关系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居延汉简,主官,主官令史,掾      


居延汉简中有关于“主官”、“主官令史”、“主官掾”、“主官尉史”的记载,由于传世秦汉史籍中几乎未见“主官”称谓,故学界对此曾予以关注。日本学者森鹿三注意过“主官令史”一职,称:“如果令史是指候官令史而言,那么所谓主官令史,也许是指候官中的主任令史,因为在同样的候官中有几个令史”[1](p23)。汪桂海对居延简中的“主官”也做过研究,认为:“‘主’是主持之意。‘主官’当谓主持候官事务”,是“在候官最高长吏候外出、病休或刚离任而新任命者尚未到任的情况下,‘行候事’或‘兼行候事’的掾、令史、尉史等属吏的一种称呼。他们临时代候主持候官事务,故被称为‘主官’”。[2]《中国简牍集成》的撰者则两次对“主官”予以解释,一是“关塞诸属吏中为首者,主持日常例行公务”,并称“例如掾、令史可称主官,又称‘掌官’”[3](第9册,p5);二是“主管官府长吏以下各属吏”[3](第12册,p6)。各家之说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厘清“主官”的内涵和外延,进而认识“主官令史”、“主官尉史”与普通令史、尉史及“掾”等称谓的差别与联系,既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居延汉简,也有助于澄清我们对汉代基层文官制度的认识,是辨别文献中常见的“掾史”称谓中“掾”和“史”关系的重要线索,值得进一步探索。


一、居延汉简中的“主官”

前述诸家对“主官”一词的解释,及对“主官”和“主官令史”关系的判断,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些问题需要辨别。汪桂海认为“主”有主持之意,可以成立。但将“主官”等同于“行候事”,是“临时代候主持候官事务”者,在出土文献中似乎没有依据。居延汉简载:


甲渠候告主官掾齐对府已急诣官所留事即难得即    264·8[]

让持酒来过候饮第四守候长原宪诣官候赐宪主官谭等酒酒尽让欲去              EPT68·18

第八隊攻候鄣君与主官谭等格射各十余发虏复并塞EPF16·47[②]


各例既有甲渠候、候、鄣君,又有主官掾、主官,两种称谓同时出现,可见主官不是候不在的情况下暂时“行候事”的掾。居延EPT68·9和EPT68·10号简有“●状辞公乘居延鞮汗里年卌九岁姓夏侯氏为甲渠候官斗食令史署主官以主领吏备盗贼为职”的记录。其中“主官”可以“署”也说明当是具体职名,如是“行候事”的意思,则完全可以像其它简例那样写作“甲渠候官斗食令史行候事”。


“主”为“主持”、“掌管”。《孟子·万章上》:“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其中“主事”即主管、主持事务。秦汉文献中将主持吏员选拔的“功曹”称为“主吏”,[③]用法更是与居延简“主官”之“主”异曲同工。“官”是官府机构,西北汉简中主要指边塞的候望组织——候官。据西北汉简,边塞候官属吏除了驻扎部燧,以候望为主要职责的候长、士吏、隧长外,主要就是在候官中直接帮助候处理上下级文书的令史、尉史,及在部中负责文书的基层文书吏——候史。前引EPT68·18和EPF16·47两简中,“主官”既与候官的长官“候”同见于一份文书,则不可能是“候”。且汉简常见“主官令史”、“主官尉史”而不见“主官候长”、“主官士吏”,可知“主官”所“主”之事应主要是文书而非具体的候望事务。这样,从字意分析,“主官”就应是“主持候官文书事务”。当然,在具体语言环境中,“主官”一词又可有多种用法。检阅居延简可以发现,“主官”既可作动词,如简EPT1·1“令史三人尉史四人名如牒请所用代褒主官”即是选用吏员代褒主持候官文书事务;也可作为形容词,指“主持候官文书事务的”,由于候官中处理文书事务属吏主要是令史、尉史,故有“主官令史”、“主官尉史”等称谓;当然如果将“主官令史”、“主官尉史”省称,则“主官”又成为了名词,即主持候官文书事务的令史、尉史,如EPT68·18和EPF16·47简中的“主官谭”就是“主官令史夏侯谭”的省称。


二、主官令史与普通令史之关系

清楚了“主官”的含义,并不意味着问题已完全解决。候官中掌文书的属吏主要有令史、尉史等,李均明称:“每候官设令史三人左右”,尉史“曾达四人”。[4]既然一个候官中令史也有三人之多,那么“主官令史”究竟是多位令史中的负主要责任者,还是所有候官令史皆可称主官,则仍有澄清的必要。笔者认为,从简文看,“主官”、“主官令史”虽秩次“斗食”,仍属令史级别[④],但从实际权属来说与普通令史有一定差别,应是诸令史和诸文书吏员中的负主要责任者。居延汉简71·43号简“●右一人主官令史”,是某种簿籍残存的一支,虽不能完整反映簿籍的全貌,但似乎也说明候官众多令史、尉史中,真正“主官”者应仅一人。居延326·13和185·16号简载:“令史范弘  今调主官”,可见令史与“主官”并不完全等同,令史需经特殊调用,方有“主官”资格,成为“主官”。前引EPT68·9和EPT68·10号简是甲渠移送居延狱的劾状中的两支,记载了负责移送的甲渠令史的情况,“●状辞公乘居延鞮汗里年卌九岁姓夏侯氏为甲渠候官斗食令史署主官以主领吏备盗贼为职”,其中普通令史通过“署”的方式成为“主官”,成为“主官”后的职责是“主领吏备盗贼”。无独有偶,在同探方中还有类似劾状,如EPT68·13—28号简就是由普通令史立移送居延狱的劾状,其对移送者身份的记载是“上造居延累山里年卌八岁姓周氏建武五年八月中除为甲渠官斗食令史备寇虏盗贼为职”(EPT68·16、17)。值得注意的是,普通令史职责仅是“备寇虏盗贼”,恰无“主领吏”一语,可见“主官令史”确与普通令史不同,其主领之吏应该就是以处理文书事务为主要职责的普通令史及稍低等级的尉史。


1970年代出土居延汉简,尤其是EPT68、EPF22所出简牍中有不少关于甲渠候官主官令史夏侯谭的简文,引起了学界关注。关于夏侯谭其人的生平事迹,前人已有研究,分别见刘军《甲渠候官掾夏侯谭》,李振宏、孙英民《居延汉简人名编年》,罗仕杰《夏侯谭生年、籍里及其相关研究》等文[⑤]。据刘军等人研究,夏侯谭在新莽末到建武八年(32年)担任“甲渠候官掾”。通过收集与此人相关的简牍,我们也可以发现“主官令史”与普通令史,及“主官”、“主官令史”间的内在关系,更好地理解“主官”称谓的内涵。这一时期简文对夏侯谭官称有不同称呼。相关简文主要有:


1.正月丙午朔甲戌甲沟掾谭敢言之谨                           EPT59·79                 

2.新始建国地皇上戊元年二月己亥朔癸亥

  左隆  掾谭                                                                  EPF22·413A、B

3.新始建国地皇上戊年五月庚辰朔甲沟候长隆以私印行候文书事敢     

  掾谭造史业尉史宁

EPF22·359A、B

4.建世二年三月癸亥朔甲申甲渠候  移殄北候官当曲

      掾谭                                                                               EPT65·43A、B

5.汉元始廿六年十一月庚申朔甲戌甲渠鄣候获敢言之

 谨移十月尽十二月完兵出入簿一编敢言之

      掾谭                                                                           EPF22·460A、B

6.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丁巳甲渠鄣候获叩头死罪敢言之

   掾谭尉史坚                                                                      EPF22·187A、B

7.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

 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

     掾谭                                                                              EPF22·48A、B

8.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谭敢言之

  谨移劾状一编敢言之

  五月丁丑甲渠守候博移居延写移如律令∕掾谭                       EPT68·1—3

9.建武六年正月辛丑朔癸丑令史嘉敢言之

  谨移劾状一编敢言之

  正月癸丑甲渠守候  移居延  写移如律令掾谭令史嘉

                                                                                         EPT68·134—136

10.建武桼年十月辛酉朔壬戌主官令史谭敢言之爰书不侵候长居延中宿里                □ 业主亭隧桼所呼不缮治

    言之                                                                                       EPF22·700

11.叩头死罪死罪府记曰主官夏侯谭毋状厈免党叩头叩头         EPT20·5

12.党叩头死罪死罪谭素公廉为主官出入卅余□九月                EPT20·12


上述诸简时间明确,集中于新莽天凤六年(公元19)至东汉建武八年(32)间[⑥]。从简文看,天凤六年夏侯谭即被称为“甲沟掾谭”,至东汉建武七年(31年)仍是甲渠“掾谭”,可见十余年间,夏侯谭活跃在甲渠候官,其地位、官职并未发生变化。[⑦]在此期间,夏侯谭可同时被称为“掾”、“主官令史”、“主官”,可见在这些简中,这三个称谓所指相同,“主官”可被称为“主官令史”。


如前所述,一个时期内甲渠候官有令史三人左右。具体到夏侯谭担任“主官”的建武初年,甲渠候官至少有令史四人,除夏侯谭外,还有周立(EPT68·13—17)、孙良(EPF22·60)、张嘉(EPT68·134—140)等。而被称为主官的谭无疑是负主要责任者,所以署名中遵循“掾谭令史嘉”的顺序,身为“主官令史”的夏侯谭,在普通令史张嘉之前。


三、汉代“掾”、“史”称谓之关系

前引有关夏侯谭的简文,不仅为解决“主官令史”与普通令史关系提供了佐证,其中“主官令史谭”又被称为“掾谭”的现象,也为学界长期讨论的“掾史”称谓中“掾”与“史”的内涵及相互关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


汉代属吏称谓中常见“掾”、“史”,它们间的关系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也是秦汉属吏制度的难点。《说文·手部》:“掾,缘也。从手,彖声”,朱骏声称:“本训当为佐助之谊,故从手。《玉篇》‘公府掾史也’,亦佐助之一事。”[5](p747)掾,由“佐助”之意,可引申为佐助长官管理某一方面事务的吏员。[⑧]西汉时期,“掾”成为负责某方面具体事务属吏的代称,主要指特定机构内某一部门的管理者。关于“掾”、“史”关系,一般认为,掾的地位高于史,掾为正官,史为副官。[⑨]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掾作为一部门的主管,当此部门还有其他“史”时,其权力和地位会高于其他的“史”。但我们也发现,“掾”和“史”在汉人观念里有时可以通用。如《后汉书·王良传》载:“司徒史鲍恢以事到东海,遇候其家,而良妻布裙曳柴,从田中归。恢告曰:‘我司徒史也,故来受书,欲见夫人。’妻曰:‘妾是也。苦掾,无书’。”鲍恢为司徒史,王良妻却称其为“掾”。在这种情况下,“掾”和“史”显然没有级别上截然的区分,其关系则另需考虑。


秦及汉初,各行政部门中有“卒史”、“令史”等属吏。到了西汉中后期,各种曹史、门下史、都吏(史)大量出现。但在西汉晚期的尹湾简中,却存在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同是作为东海郡属吏统计的“卒史”、“令史”和曹史、门下等称谓并不出现于同一簿籍之中。《集簿》中对东海郡太守府的属吏统计是“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东海郡吏员簿》称太守府属吏有“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九人用算佐一人小府啬夫一人”,各县文书类属吏则主要有令史、狱史、尉史等。《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属吏名目基本一致。然同墓出土《东海郡属吏设置簿》对太守府属吏的记载,则与《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大相径庭。除属吏数目不一外,名目也有较大差别,未见“卒史”、“属”等称谓,代之的则是督邮史、案事史、外邮掾、劝田史等名目复杂的“门下”、“曹史”称谓。[⑩]尹湾汉简郡府属吏名目差异现象得到了学界的关注,部分学者认为,随着行政系统机构组织的进一步细密,秦及汉初作为具体属吏职名的“卒史”等称谓,到西汉后期渐演变为等级称谓,而“卒史”通过署曹,则成为各曹史、门下史等具体属吏称谓。廖伯源称:“员额之官名(即“卒史”等职名)是新增职务官名之所本,故员额之官名渐成为某一属吏等级之名称。如卒史成为郡府高级属吏之等级名称,郡府诸曹之掾及督邮等高级属吏占卒史之员额。”[6](p60)李解民也说:“如果说卒史犹如掾史、曹掾是泛称的话,那么功曹则是着眼于署曹执掌的专称。”[7](p407)蔡万进更明确提出“卒史署曹”的观点,认为“‘曹史’本身就是由‘卒史’来充任的,它们之间是秩级与职事的统一”。[8](p273)“卒史署曹”观点的提出,等级称谓与具体职名称谓的划分,拓宽了我们对西汉后期属吏称谓理解的思路。当然,尹湾汉简材料主要集中于“卒史”,其实考察史籍可以发现,当时郡府属吏等级称谓主要有表示较高级别的“卒史”和稍低级别的“属”,县廷属吏等级称谓则有较高级别的“令史”和低级别的“尉史”,他们都可以通过“署曹”的方式成为曹史、门下史等具体职官。由于“卒史”、“属”、“令史”、“尉史”与曹史、门下诸吏通过“署曹”的方式产生了关联,故探讨“掾”、“史”关系,既是讨论“曹掾”、“门下掾”、“曹史”、“门下史”等具体职名称谓间的关系,也是讨论同一行政系统的同一部门中“掾”与“卒史”、“属”、“令史”间的关系。


严耕望曾探讨过汉代郡府属吏的等级关系,称:“曰掾曰史,或多冠曹为称,而称卒史者则较少,有之而地位亦较低”,将“掾”与“卒史”等称谓对立了起来,并以居延简文书署名中多循“掾某卒史某书佐某”的次序为证,说明“掾”地位高于“卒史”[9](p112-114)。居延文书签署简中,中央九卿府和郡太守、都尉府文书常循“掾某卒史某书佐某”之序,县级候官文书常循“掾某令史某尉史某”之序。从这个现象来看,署名之“掾”的权限、地位确应高于“卒史”、“令史”,但这并不说明,“掾”之级别要高于“卒史”、“令史”,相反通过前引主官夏侯谭的简例来看,“掾”本身就是“卒史”、“令史”,只是诸“卒史”、“令史”中的负主要责任者而已。


前引夏侯谭诸简中,夏侯谭在文书签署中被称为“掾谭”,排序在“令史嘉”之前。然在文书正文中,其又经常被称作“主官令史”。尤其如EPT68·1—3号简,“建武五年五月丁丑”一天之中夏侯谭既称为“掾”,又称“主官令史”。“主官令史”以“主官”为特点、以“主领吏”为特殊职责,但即以“令史”为称,无疑说明其仍是“令史”级别。居延EPF22遗址中有一批笔迹一致、内容相关,属于一段时期的“吏廪名籍”(83—124号简),其中有“令史夏侯谭  四月食三石  四月辛亥自取”的记载。同一名籍中,又有“诚北候长王褒”、“万岁候长何宪”等人的廪食记录。据李振宏、孙英民《居延汉简人名编年》,何宪任“万岁候长”首见于建武三年,“城北守候长”(“诚北”、“城北”作为甲渠塞部候名相通)王褒也见于建武三年,如此则此“吏廪名籍”当是建武初年的记录。而夏侯谭担任甲渠(甲沟)候官掾恰在新莽天凤六年(公元19)至东汉建武八年(32)间。由此可知,前述“吏廪名籍”产生的时代,正是夏侯谭担任“掾”期间。名籍称担任“掾”的夏侯谭为“令史夏侯谭”,证明了作为候官之掾的夏侯谭,其级别正是令史,而非高于令史。


“主官令史谭”同于“掾”谭,说明了此处“掾”职的“令史”级别。这里的“掾”也可称“主官掾”,[⑪]只是在佐助鄣候负责候官文书责任大小上与普通令史有别。[⑫]同样,居延简“掾某卒史某”签名中的“掾”也应属于“卒史”级别,只是在诸位卒史中处于主导责任。正如谢桂华所说:“在居延简文中,作为太守和都尉府属吏的掾和卒史,在《集簿》和《吏员簿》中均作为卒史。”[10](p33)


“掾”来源于“令史”或“卒史”,而不是比之更高的一种级别,这一点从其它史料也可得到证明。居延汉简中有官吏领俸的簿书,如:


    候一人六千  令史三人二千七百

五凤四年八月奉禄簿  尉一人二千  尉史四人二千四百  凡□……

士吏三人三千六百  候史九人其一人候史拓有劾五千四百□   

EPT5·47


这枚简记录了宣帝五凤年间甲渠候官的吏俸情况。其包含了所有在候官工作的文书类吏员,然而却没有关于“掾”的记录,这与“掾”在文书签署简中的活跃不相符,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掾”已包含在了“令史”之中。此外,《续汉书·百官志四》称司隶校尉有“从事史十二人”,州有“从事史、假佐”,可见“从事史”是司隶校尉、州刺史高级属吏的正式称谓。但我们在出土文献中却能发现一些关于“从事掾”的记录,悬泉汉简Ⅱ0114:89号简有“从事宋掾”、Ⅱ0214:74号简有“从事田掾”、Ⅱ0214:535号简有“护羌从事马掾”,这些“从事”应该都是文献中的“从事史”,但又可被称为“掾”。


居延汉简有“令史三人尉史四人名如牒请所用代褒主官”(EPT1·1)的记载,应是甲渠候官提请居延都尉府从甲渠普通令史、尉史中选择代替“褒”主官作“掾”之人的文书。[]一般来说,能担任一部门之“掾”的应该是级别较高的属吏,候官掾正常应由“令史”出任。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特殊情况下有低级别属吏担任“掾”的可能,如居延汉简266·34号简就有“主官尉史”。EPT1·1号简中,选拔“主官”要上“令史”、“尉史”名单,也说明低级别属吏尉史有出任“掾”的可能。居延文书签署简中有个别署名顺序为“令史某掾某尉史某”(如EPS4T2·30)的简例,窃以为“令史”排在“掾”前的原因即是其中“掾”职是由尉史担任了,其虽负主要责任,但由于级别低于令史,所以排序在“令史”之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西汉时期的“掾”只是部门管理者,与“卒史”、“属”、“令史”、“尉史”等称谓不同,本身并无级别意义。而“史”的情况则稍复杂,西汉中期之后,属吏先通过功次或其它途径,取得卒史、属或令史的级别。然后再授予具体职事,通过“署”的方式成为某曹掾史、门下掾史、督邮掾史等具体部门之吏。这时根据所署部门的不同,“史”称谓与部门主管“掾”发生不同的联系。在有不只一个高级属吏的较大部门中,“掾”与其他级别同是令史(在郡级机构中是“卒史”)的属吏(如各曹史)级别相同,但由于负主要责任而权力、地位稍高于其他“史”。在只有一个高级属吏的较小部门中(此部门由一个高级别属吏和其他佐史类低级属吏构成),这个高级别属吏一般是部门管理者,其在被称为某曹史的同时,也可被称为某曹掾,称某曹史是就其“卒史”或“令史”的身份而言,称某曹掾是就其主管者的地位而言,两者并不矛盾。


居延汉简中“主官”、“主官掾”、“主官令史”等称谓的含义基本相同,它们是候官中负主要文书责任的令史[]。从佐助鄣候管理部门角度来说,其可称“掾”或“主官”,从级别来说则属于“令史”。通过对这一称谓的考察,不但厘清了“主官令史”与“令史”的联系与区别,更为我们解决传世文献中“掾”、“史”称谓的复杂关系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可推动相关属吏制度的研究。

注释:

[①] 除特殊说明者外,本文引旧居延汉简的简号及释文,皆据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

[②] 除特殊说明者外,本文引新居延汉简的简号及释文,皆据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

[③] 《史记》卷8《高祖本纪》:“萧何为主吏”,《集解》引孟康曰:“主吏,功曹也”。

[④] 令史秩斗食,在居延简中常见,参李均明《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一文。居延EPT68·10号简“候官斗食令史署主官”,可见“署主官”之后的令史仍秩斗食。

[⑤] 参刘军:《甲渠候官掾夏侯谭》,收入马先醒主编《简牍学报》第15期,台北:兰台出版社,1993年;李振宏、孙英民:《居延汉简人名编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罗仕杰:《夏侯谭生年、籍里及其相关研究》,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七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⑥] 两汉之际,政权更迭频繁,有些年号说明如下:简4有“建世二年”纪年,“建世”是赤眉政权年号,建世二年相当于东汉建武二年(公元26);简5有“元始廿六年”纪年,“元始”系西汉平帝纪年,计五年(公元1—5),然新莽政权崩溃后,割据河西的窦融一度以“元始”年号纪年,故居延简中有“元始廿六年”的纪年,元始廿六年即建武二年(公元26)。简1没有年号,但根据“甲沟”称谓,可判断其为新莽简无疑,再参考“正月丙午朔”的月朔,可知此简为天凤六年(公元19)简;简3根据月朔,可判断为地皇四年(公元23)简。 简12、13两例根据相关简牍可推测为建武八年(32年)简,刘军、罗仕杰诸先生有所论证,参前引文。除此之外,EPT68·7—10,EPF22·38、51、250、370、379、430等简也有夏侯谭官称的记载,与所引诸简一致,在此不赘。

[⑦] 至建武八年前,夏侯谭一直是甲渠候官掾,直至建武八年方被斥免,参前述罗仕杰《夏侯谭生年、籍里及其相关研究》一文。

[⑧] 《史记》关于战国历史的记载中,已有以“掾”为称的属吏,如《田单列传》有“临淄市掾”,而睡虎地秦简中也有“掾”,但主要是作为动词使用,有管理某种国家事务之意。至西汉中期之后,作为辅佐长官负责方面事务的属吏“掾”开始大量出现。

[⑨] 参陈直《望都汉墓壁画题字通释》(收入氏著《文史考古论丛》,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宋一夫《汉代“属吏”、“曹”、“掾史”考》(载《文史》第46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等论著。

[⑩] 本文引用尹湾汉简释文,皆据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⑪] 居延30·8号简载:“建始三年五月甲辰主官掾昌取”,同出土于破城子遗址的188·27、EPT50·192、EPT51·666、EPT52·20则有“掾昌”,“主官掾昌”和“掾昌”很可能为一人。作为文书签署简的EPT51·666号简中“掾昌”居“令史”前处签署者之首,也符合其“主官”的职责。

[⑫] 相似的情况,还见于居延简中关于范弘的简文。326·13和185·16号简载“令史范弘,今调主官”,是在普通令史中选拔“主官”的例证,而EPT51·629号简中的“掾范弘”应是范弘“调为主官”后的称谓。

[] 居延汉简EPT54·1有“主官宁褒”,可能即是EPT1·1号简中的“褒”。

[] 候官与县基本同级,但由于其以“候望”为职,不理民,故结构简单,不用像县的行政结构那样,划分为不同的曹。候官治所有高级文书属吏令史三人左右,低级文书属吏尉史四人左右,他们构成一个整体,类似于本文提到的“有不只一个高级属吏的较大部门”。

参考文献:

[1]森鹿三.关于令史弘的文书[A].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2]汪桂海.汉简丛考(一)[A].李学勤,谢桂华.简帛研究2001.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3]中国简牍集成编委会.中国简牍集成[M].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

[4]李均明.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A].李均明.初学录[C].台北:兰台出版社,1999.

[5]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M].北京:中华书局,1984.

[6]廖伯源.简牍与制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7]李解民:《东海郡吏员簿》所反映的汉代官制[A].李学勤,谢桂华.简帛研究2001.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8]蔡万进.尹湾简牍所反映的汉代卒史署曹制度[A].李学勤,谢桂华.简帛研究2002、2003[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10]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A].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综论[C].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原载《金塔居延遗址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2014年12月。谢李迎春先生授权发布。引用请查阅原文。

“中国中古的河西走廊”专辑组稿:贾小军 戴卫红

编辑:刘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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